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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竞争环境下,商业诋毁纠纷由来已久。近几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模式在各领域持续发酵,商业诋毁的情形愈发多样,构成要件也更加复杂。由此带来的司法审判中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差异,不仅不利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预测和指引,也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的实现。本文通过法律法规调查发现,法律条文中对于商业诋毁的规定局限于原则性的定义,而缺乏对行为方式和内容的具体指引。司法实践中,商业诋毁行为主要利用互联网实施,表现出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侵权情形更加多样和复杂。因此,本文将商业诋毁行为类型化为实名散布型、匿名评论型和恶意拦截型三种,实名散布型商业诋毁行为主要依靠了互联网的传播性,而后两种则主要依靠技术性、隐蔽性的特点。随后,为探究不同类型的网络商业诋毁行为构成要件和责任承担的差异,本文进行了案例调查和国内外观点汇总。本文引用的全部裁判文书来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以“商业诋毁”为关键词进行检索并下载了共计400余篇裁判文书,从中选取183件详细分析(经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的计1件,判决文书分析总表详见附录)。其中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实施的商业诋毁案件共计168件,占绝大多数。各地法院在主体认定上显示出扩大竞争关系范围的趋势,而在诋毁行为的主客观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的做法上则存在差异甚至迥异的做法,表现出竞争关系主体界限模糊、诋毁信息要素认定不明、商誉损害判断缺乏标准等问题。最后,根据调查中发现的司法认定难点和争议,本文指出法院审判此类案件时应当规范认定流程和用语,按照对“行为要素-信息真实性-主体适格-责任承担”一一进行确认的思路规范审理流程。本文认为网络商业诋毁行为应当坚持“单一行为模式+主体过错”原则,即针对不同行为主体适用不同的过错原则,竞争主体发表的言论应当具有更高的审慎义务,在符合过错要件的情形下单独实施编造或传播的任一行为均可认定为侵权。而在责任承担方面,是否应当将“赔礼道歉”作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则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分析,摒弃“一刀切”的当然做法。此外,针对赔偿数额的认定应当考虑行为已经和可能造成的损害,适当引入惩罚性赔偿。在法律层面,需要完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复杂违法主体,如单位犯罪、网络水军等情形适用不同部门法予以规制,通过不同措施更有效打击网络商业诋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