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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对精神性利益的保护,对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提供救济已经成为一种客观趋势。研究各国法典、判例和学说,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在特定情形下基本都存在。本文在证成其存在合理性的基础上,对这个制度本身进行研究。首先归纳整理了哪些类型的合同可以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认,其实也是对适用这个制度的限制。其次,本文探讨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一个制度的存在,必须有适用的统一标准和条件,这样实践起来才能尽量减少相互矛盾的判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又是不同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也是有区别的,主要在于加害方是否有过错。本文又在构成要件中深入研究了预期违约是否可以构成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的界定、因果关系的界定等问题。最后,文章探讨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具体认定问题。这个制度要得以建立,必须要能有可操作的、可行的方法计算出最后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文章借鉴了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并根据违约责任自身的特点得出结论,同时指出具体数额认定时适用的限制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