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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是贯穿整个民事诉讼过程的主体之一,是诉讼程序启动、推进、终结的关键因素,研究当事人制度可以最大限度保护其诉权,提高司法机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能力。传统的认定当事人的做法违背了诉讼自主理念,因此当事人概念不断发展,从利害关系当事人到权利保护当事人、程序和实体双重适格当事人最后发展到程序当事人。在当事人概念发展到程序当事人的今天就应该同时确立适格当事人制度。通过对适格当事人制度概念发展背景以及理论基础的充分研究之下,比较研究各国适格当事人制度,分析我国该制度现状,提出完善我国适格当事人制度的见解。适格当事人的理论基础是诉讼实施权,包括管理权和处分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科技的不断进步,纷繁复杂的社会纠纷的产生,之前的管理权学说不能保护新型诉讼中主体所需要通过诉讼实现的预期利益,因此发展出了诉的利益理论。另外,我国具有适格当事人制度发展的制度环境,还可以借鉴域外适格当事人制度的成功经验。因此在我国完善现行适格当事人制度具有可行性和必要性。在制度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在试点地区进行试验从而上升到立法层面,在全国范围内实行适格当事人制度。因此,适格当事人制度的研究和确立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保障诉讼经济,避免无意义的诉讼程序;有利于扩大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有利于维护司法独立,促进诉讼民主化。此外,适格当事人的研究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完善当事人制度,使民事诉讼实践产生良好社会效果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