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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减缓国际民航业碳排放日益增加给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不利影响,欧盟宣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推行其在2008年修改通过的指令2008/101/EC,将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飞和降落的航班纳入到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中。而后,在国际社会强大的压力下,欧盟宣布暂停实施指令2008/101/EC,但不包括欧盟境内的航空公司。虽然欧盟已经做出了让步,但其仍然没有放弃对指令2008/101/EC的实施。欧盟的这一单边主义行动给全世界敲响了警钟,国际航空排放给全球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日益明显,国际社会采取行动措施迫在眉睫,需要有一个领导者带领各国制定统一规则。但不是在欧盟的领导下,而是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框架下,通过协商谈判获得的统一措施,才能被各国政府普遍接受和广泛实施。民航业作为我国重要的运输行业,在社会生活中,尤其是对外交往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我国民航业的发展具有起步晚、发展快、潜力大的特点。处于高速发展期的我国民航业,如果同发达国家的航空公司适用同一套标准进行减排,本身就是非常不公平的。发达国家在绿色能源技术、新能源技术上遥遥领先。发达国家的航空业已经日趋饱和,增长缓慢,所形成的历史排放量巨大,从而获得免费的碳排放配额自然就很多。此外,发达国家的航空器型号老旧,稍加改进即可明显减少碳排放量。相反,我国民航业的新能源和绿色能源技术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航空业的发展空间巨大,对于历史排放量,显然是不够的。另外,我国民航业都采用的是世界先进水平的航空器,排放水平已经是很低了,采用一般技术手段减少排放收效甚微。所以,将像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的民航业纳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本身就是极其不合理的。本文通过对指令2008/101/EC在制定主体、内容、制定程序的分析,寻找到与现行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习惯法的相容性。确定该指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并从协商谈判、国际诉讼、WTO争端解决三个角度结合我国民航业现阶段的发展现状力图寻找到在新形势下我国民航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应对措施,进而得出结论。本文认为,第一,指令2008/101/EC中规定将航空器碳排放的全部航程纳入到管制范围,违反了《芝加哥公约》中的领空主权原则和国际习惯法中的公海自由原则。第二,指令2008/101/EC不加区分的将发展中国家的航空公司也纳入到管制的范围违反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和《京都议定书》项下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使得原本不承担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承担了更大的减排义务。第三,通过分析欧盟一意孤行不顾国际社会的强烈反对强行推进其碳排放交易体系的行为,可见欧盟对领导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事业急切的心情。虽然欧盟承诺指令2008/101/EC暂停对非欧盟籍航空公司的适用,并答应在2013年秋季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大会讨论全球统一的温室气体减排措施,但是如果会议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欧盟将继续恢复指令2008/101/EC。从欧盟的表态上来看,其仍未放弃采用单边行动解决全球问题。况且《京都议定书》各缔约方承诺的减排期已经届满,国际社会仍未形成一个新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统一文件,导致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国际气候变化政策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同时也是排放大国,应该审时度势,抓紧完善相关立法,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体系,保护正在上升期的民航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