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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就迁徙自由作了系统的探讨,以期丰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迁徙自由的基本涵义.作者首先从迁徙自由的内容着手,对国内迁徙自由进行定义:国内迁徙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享有迁入地居民同等权利保障的前提下,公民所享有的选择、变更居住地的自由.接下来探讨了迁徙自由的性质、法律地位及其与相关基本法律价值的关系.第二部分回顾了迁徙自由的演进历程并对各阶段迁徙自由的特点作了法律分析.奴隶社会的迁徙自由具有主体的平等性、迁徙行为的被动性之特点;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迁徙自由均属于自然经济条件下的迁徙自由,其特点为:狭隘性、被动性、偶然性.迁徙自由是近代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法权要求,资本主义社会的迁徙自由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和现实性的特点.新中国成立后,迁徙自由经历了肯定、否定到默认三个时期,这是和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分不开的.第三部分是对公民迁徙自由的立法思考.在考察了迁徙自由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基础上,作者认为首先应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明确宣布其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再由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一部《公民迁徙权法》,将宪法关于迁徙自由的精神具体化,户籍管理上应改迁徙审批制为迁徙登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