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我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电信诈骗犯罪不单单对数据信息进行侵害,同时也给个人和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给被害人和家属蒙上了巨大的心理阴影,部分案件直接危害被害人和近亲属的生命健康权益,对社会安全稳定和人际交往产生不利影响。目前我国仍未明确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罪或网络诈骗罪的罪名,司法实践中以一般诈骗罪论处。现实生活中电信网络诈骗具有涉及范围广,恶劣性大,诈骗方式多的特点,司法审判实践远滞后于犯罪方式和手段的快速翻新。“徐玉玉案”作为最高院发布第九批诈骗犯罪的指导案例,具有高度研究价值。此案存在着被告人数众多、交叉结伙犯案、组织分工较为严密、犯罪金额认定和拨打电话次数认定、主犯和从犯认定、以及既遂和未遂犯的认定、诈骗罪与关联犯罪认定的复杂情况。与其他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一起进行实证研究,有助于进一步界定清楚电信网络诈骗罪的概念。传统观念认为一般诈骗罪作为单纯的侵犯财产类犯罪,但实际上《刑法》既没有电信诈骗情节加重也没有结果加重的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对电信网络诈骗概念和加重处罚并无明确依据。在“徐玉玉”案中,学者对主犯陈文辉量刑上存在一定疑虑,结合目前已有的相关材料,在因果关系认定上徐玉玉死亡结果的确不是诈骗行为所导致,被害人死亡是犯罪既遂事后的结果,不应作为犯罪结果予以认定,而只是单纯的酌定加重处罚情节,而不是法定加重情节。文章以司法实践案例为依据,从此罪与彼罪区分、犯罪数额、主从犯、既遂未遂、所涉关联犯罪等司法认定的疑难问题入手,并提出解决建议:第一、准确把握诈骗罪跟盗窃罪、敲诈勒索罪等其他罪的犯罪构成区别,区分法条竞合、此罪与彼罪的关系;第二、应统一全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金额标准;第三、全国同案同判统一量刑适用标准,缩小区域差异;第四、对于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处理,应出台未遂犯罪的量刑标准,查清未遂情节,结合既遂情节合并量刑处罚;第五、对于主从犯关系难以区分的情况,应个案分析,而非为区分主从犯而降低量刑;第六、对于关联犯罪,做到罪刑相适应,处理好一罪与数罪的关系。最终得出结论:一般诈骗罪规定无法涵括电信网络诈骗罪犯罪类型与犯罪特点,也不能完全做到罪刑相适应。电信网络诈骗罪应作为非纯正数额犯看待,而非实行犯或数额犯进行认定。在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罪立法不足且法律位阶较低的情况下,为适应社会快速变革,快速而有效打击犯罪,现阶段应单独设立电信网络诈骗罪,或者以修正案形式,在一般诈骗罪的条款下增加电信诈骗的情节加重或结果加重的相关规定,以便有效打击犯罪,切实完善罪责相适应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