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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颁布,同年十月一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享有三种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这是合同法律制度的一个新规定,也是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一个进步。它对于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守约方利益和社会信用,分清违约责任,及时解决合同纠纷都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在审判实践中,无论是合同当事人或法院审判人员对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理解,行使都存在一些问题。有些当事人在对方哪怕是轻微违约的情况下,即借口行使抗辩权拒绝自已应履行的义务,造成了许多应履行的合同得不到切实履行,从而违背了设立抗辩权制度的立法宗旨。由此观之,合同履行抗辩权虽然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当事人行使这一权利都是有条件的,而不能是随意的,债务人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才能行使抗辩权。在审判实践中,审判人员也要正确把握行使不同抗辩权的条件,不能让违约的一方借口行使抗辩权而规避应该承担的责任,以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因此,研究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不仅对于民商法相关理论的研究,而且对于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借鉴国外关于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合同法》对此问题<WP=3>的规定,针对抗辩权性质的界定,设立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理论依据,适用合同履行抗辩权过程中的难点问题等三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探讨,下面分别简要说明各部分的内容重点。在抗辩权性质的界定中,着重简述了抗辩的分类,分析了我国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属行使抗辩权进行抗辩,其性质是拒绝履行义务的抗辩。并对研究、明确抗辩权性质的意义作了论述。在设立合同履行抗辩权的理论依据这部分中,重点论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是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公正原则)、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平衡以及国外的民事立法对抗辩权制度产生的影响。评析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难点问题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论述。第一,在同时抗辩权方面,重点对此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以及在适用该条件过程中出现一方当事人仅提出履行、瑕疵履行、迟延履行、受领迟延、部分履行时,另一方当事人能否援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了详细论述,并对非由双务合同所产生的相互返还义务,当事人能否类推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也谈了自己的见解。第二,在不安抗辩权方面,笔者对不安抗辩权中关于难为对待给付的判定标准,难为对待给付的发生原因,难为对待给付的发生时间、行使不安抗辩权中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并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条件之一“履行义务有先后之分”是否合理作了详尽的分析,对立法中此条款应如何修改谈了自己的建议。第三,关于后履行抗辩权,笔者未作很多论述,理由是此种抗辩权无存在的必要。故此部分内容主要是对此种抗辩权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作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