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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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犯罪可以分为作为犯和不作为犯。不作为犯又可以分为真正不作为犯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目前,不真正不作为犯罪是刑法学界研究的重点问题。在不真正不作为犯问题的研究中,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是基本而重要的理论问题,可以说,不真正不作为犯的问题本质上就是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对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的含义,理论界还有不同的观点,所以对于它的含义应该进行重新界定。国外关于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问题的研究较为深入,经历了由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到实质的作为义务论的转变,同时还有形式与实质统一说等其他学说。在这个问题的研究上,德国和日本的刑法理论给了我们很大的启发。除了大陆法系国家之外,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对作为义务来源理论进行研究,而且开始将不作为犯规定在立法之中。但是,国外的理论在不断发展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着理论研究的深入,还制约着司法实践的进程。在国外理论发展的同时,我国的通说,即“四分说”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遇到了挑战,已经不能有效地指导实践,亦即,法律规定的义务、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设定的义务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的分类已经受到了司法实践的挑战。所以,为了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对于不真正不作为犯之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问题,我们有必要进行强调、重申和重构,对于我国的“四分说”也应进行完善。在对作为义务来源理论进行重构时我们需要首先明晰确定作为义务来源的原则和标准,其次,作为义务来源的重构工作应该重点放在应如何对作为义务的有无及作为义务的承担等问题作出合理的判断之上。只有对作为义务的成立条件从客观条件与主观条件两方面予以阐释,才能较好地解决具体案例中作为义务来源的相关问题。对此,我们提出了“新实质论”来解决相关的问题。“新实质论”的客观条件包括六个方面,主观方面包括两个方面。只有同时从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两方面入手来判断作为义务的来源问题,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在我们对实质论进行完善之后,关于李文凯案的问题可以得到较为妥善地解决。另外,我们在理论问题解决之后,还要对立法予以完善,只有经过法律的确认,我们才可以在实践中对作为义务作出正确而权威的判断。采取总则和分则结合的方法对作为义务来源的问题进行规定的方法可操作性较强,有利于指导实践。随着社会的发展,实践中出现的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案例也在不断增加,而且情形变得愈加复杂。新实质论还需要随着实践中需求的变化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只有这样,新理论才能更好地与刑法实践相结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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