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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诉讼程序塑造的抽象诉讼空间区隔出诉讼空间内外的诉讼事实和纠纷事实。以诉讼事实与纠纷事实的关系为追问,沿英美证据学思想发展历史顺流而下,可以发现传统证据学派与新证据学派的基本分野。传统证据学派是18世纪40-50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的主流证据学派,以证据规则体系的建构和协调为理论研究中心和立法追求,在事实关系问题上主张诉讼事实向纠纷事实的“靠近”。新证据学派是20世纪60-70年代蓬勃发展起来的新兴研究的松散集合,它反思传统证据学派的不足和弊端,并侧重于证明方法、过程和审判阶段以外程序中的证据问题研究。在事实关系问题上,新证据学派开始怀疑诉讼程序的事实发现能力,使诉讼事实与纠纷事实“疏离”。我国证据理论中的事实问题研究,从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之争到事实问题研究的新思想的出现,也反映了与英美法系证据学研究发展同样的倾向,即在事实关系问题的解答上体现了从绝对相信诉讼事实对纠纷事实的再现能力到怀疑纠纷事实能否在程序中得到的转变。基于以上分析和梳理得出,在回应诉讼事实与纠纷事实的关系问题时应注意两个要点:其一,秉持传统证据学派的观点,坚持纠纷事实的再现是诉讼事实的核心;其二,不同程序背景下事实关系存有差异,旧有的证据规则研究应有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