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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德法思想源远流长,周初,宣扬“以德配天”,“天命惟常”,国家治理遵循“明德慎罚”,统治者借助天命披上神明的外衣,而天命的变化需要依据于道德,统治者的权力也需要有德的统治。“刑起于兵,法源于礼”,法律最早依托于战争而产生,又与礼密切联系,正式的法律是从夏朝制定的禹刑。自周朝起,提出“礼乐刑政”,“明德慎罚”,将德法结合进行综合治理。春秋战国时期,儒家主张礼治,实行仁政,个人道德要求为克己,忠恕以及中庸;法家的“以法治国”,“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等,秦汉以降,儒法合流为德法结合创造了基础,主张引礼入法,引经入律,实行春秋决狱,促进儒家道德伦理与法律结合。至唐代,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代表作,总结历代立法成果,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德礼为本,政教为用为立法思想,用儒家经义对律文进行解释,统一法律标准和法律解释,形成律、令、格、式合编体例,完善法律适用,更好的将传统道德观念与法律相结合,实现法律儒家化。而进入新时代,随着文化多元化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影响,致使道德缺失,优秀传统道德理念被忽视,致使法治进程缓慢,缺乏法治的伦理基础,法治建设的成本和难度加大。因此,建设法治国家,不仅要完善法治,更要加强道德建设,注重道德的基础和促进作用,建构社会主义道德,将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共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本文分为五个部分对唐代德法结合进行分析论证,第一部分主要对德治与法治,以及德法结合基本理念的界定。德起源于礼,其具有丰富的内涵,德包括政治道德和个体道德,德有向往美好,向善之意,而有德之人具备知、仁、圣、义、中、和等品德。古代社会将德作为天命与政权的媒介,得民心者得天下,以德配天。德治是在其政治道德发展而来,即道德的统治,主张为政以德,以德化人,德主刑辅,实行道德教化,并且维护三纲五常。法与刑和律关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等同,是指客观公正的规范,也指神明裁判,字面含义是平之如水,去不直。礼是法的价值核心,在一定程度上也被当作法,规范民众行为。而法治即法的统治,荀子主张的“以法治国”,法具有普遍性,至上性,公开性,确定性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就是诸事一断于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道德与法律作为两种治国方式,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交融的,不论儒家主张的德治还是法家主张的法治,他们有共同的目标就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维护皇权统治,不过采取的方法有所偏重。德法结合是德治与法治的发展,即道德和法律相结合,以德促法,以法护德,共同进行国家治理。道德与法律作为治国手段,各有其功能,在国家治理时分别发挥作用,他们相互补充,共同作用。第二部分对我国古代德法关系进行历史考察,深入了解我国德、法发展历程,并得出德法结合是历史的必然。夏、商、周时期是德与法的发端,德与法的起源都与祭祀有密切联系,即与礼有关,礼也是早期的德和法,随着社会发展,法也逐步分离出来,形成自己法律体系。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儒墨道法对立,德治与法治之战便拉开序幕,法家的法治主义以法律强制力为后盾,使得国家快速复兴,成为当时主导思想。汉代以降,因秦王朝施行严刑峻法使得农民矛盾激化,贵族利益受损,最终国家颠覆,汉朝吸取教训,采纳儒家德治,重视道德教化,但是也注重法治,主张春秋决狱,开始法律儒家化。至唐代时,统治者注重总结历史经验,道德和法律不可偏废,尤其注重修法典,并将儒家经典作为议疏来解释法律,完成法律儒家化,实现德法结合。宋代以及此后各个朝代皆沿袭此种传统,儒法结合成为中国古代国家治理的普遍方式。第三部分是对唐代德法结合的基础和形成过程的研究。首先,唐代德法结合有着深刻的思想基础,即中国传统人文精神,包含:运用天人合一理论将国法,人情和天理相联结,以民为本,注重民生成为国家德法结合的思想基础。其次,礼治思想是德法结合的媒介,法律是礼的外在表现,道德是礼的精神内核,礼将道德与法相联结,实现两者结合,德主刑辅,成为古代指导立法的根据。最后,研究唐代德法结合的形成过程,这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联系。隋朝滥用法度,专横残暴使得失民心,唐朝历代君主以史为鉴,吸取教训,以民为本,健全法制,并且为了同一法律适用,以儒家经典作疏议来解释法律,将伦理道德法律化,德法结合共同进行社会治理。第四部分主要对唐代中德法结合进行的分析。以唐代法律为研究对象,研究唐代德法结合,主要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以及监察来分析。立法方面,其指导思想是德礼为本,刑罚为用,儒家道德伦理作为立法原则,实现儒家法律化。司法方面,严格司法,恤刑慎刑,唐代具备完善的司法体制,在实践中,注重将伦理道德与法律一起适用,善于道德教化和感化民众,使人向善。执法守法方面,严格依法办事,主张从上至下守法,同时对于执法方式讲求道德教化,对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给予特殊待遇。监察方面,严格吏治,严格官员的管理和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制裁,加强官吏的职业道德培养。第五部分是唐代德法的历史影响以及第当代启示。唐代德法结合的目的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维护纲常伦理,为了实现道德教化,以法律来促进道德礼教的深入人心,注重实体正义,却忽视法律程序。德法结合成为中华法系一大特色,巩固了儒家地位,对后世以及国外产生深远影响。由于市场经济以及文化的多元导致当代法治建设缺乏基础的道德基础,而唐代德法结合的立法理念以及成功的道德教化,可以为当代法治建设有着一定借鉴。首先,在立法上,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德,加强道德建设,以德促法;其次,完善司法,借鉴唐代诉讼制度,完善当代调解制度,用优秀的道德文化以及乡规民约来促进纠纷的解决。最后,加强吏治,实现官员自律与法律规制相配合,重视学校的道德教育,逐步加强法治的道德基础和社会氛围,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