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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改革的不断深入,权利本位理念日益彰显,多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基本稳定,权义配置结构日趋合理,经费治理逻辑理路逐渐成型。但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还缺少法律层面的规范建构,碎片化的经费治理现状,极大地消解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本应取得的成效,增加了经费治理的难度。为肯定和巩固当前经费治理改革成果,同时也为未来经费治理改革提供价值指引与制度保障,实现经费治理改革与经费立法之间的良性互动,有必要制定专门性的国家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法律法规,实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改革“于法有据”,同时,通过深化经费改革使得立法更具权威。基于法制建构的角度,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首要任务就是要以法律规范的供给,为统一协调的经费治理提供法制基础,实现经费治理的协调性、系统性与权威性,为实现创新型国家的伟大战略提供重要的制度保障。欲实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的法治化,需对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概念内涵、宗旨理念、主体类型、权义配置以及法律责任与救济等作深入解析与精准定位,从而为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立法提供路径导向和制度建构等方面的建议。首先,相较于传统的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无论是在治理理念、主体类型、治理方式还是治理导向等方面均有本质的不同。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涉及经费投入与分配、支出与使用、评价与问责全过程。经过四十年的不断发展,我国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正逐步由简单准用公共财政预算治理向构建符合公共财政属性和科研活动基本规律的经费治理范式转变。其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以权利本位为宗旨,以学术导向、学术自由、学术目的为基本价值导向,为真正做到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服务于而非凌驾于科研活动,使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回归手段与工具定位,需确保科研人员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劳动报酬权以及科研奖励权,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的效能要从传统的遵从绩效向结果绩效转化,同时财政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秩序以服务科研活动为目的。再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基本原则的提炼应契合科研活动的基本规律,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的。基于此,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应坚持契约合作、适度干预、预算调整以及科研激励四项基本原则。其中,契约合作强调国家与科学之间的关系,适度干预侧重于调整科研资助机关与科研人员的关系,预算调整的目的在于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经费自主权,而科研激励则有利于实现经费治理由事后惩罚向事前、事中引导转变。复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治理主体的法律形塑是深化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改革的逻辑起点。为破解当前经费治理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的弊端,需深入解析经费治理主体的内在特征与行为品性,明确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主体的开放性、异质性以及制衡性特征,以实现多元经费治理主体的类型化解析。又次,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权义配置应打破传统的职权主义配置思维,以功能适当性为基本原则,以“任务—功能—机构”为逻辑链条,以治理决策的正确性与治理效能的最有效发挥为评价标准,合理配置科研资助主体、科研执行主体、科研监督主体以及科研服务主体的权利义务。最后,财政科研项目经费法律治理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应以科研宽容为基本原则,充分考量科研项目合同公私法融合的法律属性,构建起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类型梯度化以及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的法律责任体系,并构建其包括协商、申诉以及司法诉讼在内的权利救济体系,为科研人员营造鼓励探索、宽容失败的科研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