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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实施反垄断法,关键在于实施体制的设计。反垄断法公共机关实施体制和私人主体实施体制是法律经济学上的划分。比较经济分析反垄断法公私主体实施体制,合理设置的公共机关实施体制能带来更接近于“社会最优”的威慑水平,相比私人主体实施能以政治利益和公共利益为考量从整体观上来进行协调,更有利于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同时反垄断法公共机关实施体制在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会产生实施成本过高、执法不力和腐败等问题。反垄断法私人主体实施体制通过损害赔偿实现威慑和矫正正义,可以弥补公共资源的不足,也不会产生执法成本,有利于节约公共资源。最优的反垄断法实施体制应该由公共实施体制和私人主体实施体制共同组成,二者相互独立、分工互补。鉴于我国反垄断法公共机关实施体制的不完善,需要重新设置一个具有独立性、专职性和权威性的反垄断专门机关,由行业监管部门协助反垄断专门机关的执法工作,并在执法程序上进行相应的完善。从私人主体制度、损害赔偿制度、排除侵害制度和实施模式上构建我国尚未真正确立的反垄断法私人主体实施体制,与公共机关实施体制形成二元优势互补的实施体制以破解反垄断法实施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