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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不断发展,见危不救的事件屡屡发生,许多遇险人在遇到危难之际无法通过应有的救助脱险,使其生命权与健康权受到严重的损害。一些特定情形下应当救助却见危不救的行为已经造成的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由于我国尚未将见危不救行为入刑,导致在某些严重后果发生时,司法机关无法对见危不救的行为人进行法律追责。作为大陆法系的其中一员,很多其他国家在刑法中都设立了“见危不救罪”,本文将结合国内外一些典型案例,在支持设立“见危不救罪”的同时,对我国设立该罪时应当注意的具体问题进行探讨,为我国在该行为的入刑上探寻出路。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个章节:第一章对“见危不救”的行为进行概述,明确了本文讨论的“见危不救”行为的概念,针对道德义务的缺失与法律规制的有限性以及可施救人对救助风险的考虑等方面对见危不救行为出现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对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理论争议通过赞同与反对两方面进行罗列。第二章对“见危不救”的立法司法的历史沿革与现状进行考察,包括国内外关于该行为是否已犯罪化及入罪后的具体规定,以及国内外的司法现状及在具体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第三章对“见危不救”犯罪化提出立法设计。探讨了我国将见危不救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在主张将该行为入刑的同时,对入刑时如何满足刑法四要件进行论证。第四章主要论述见危不救罪罪与非罪的理论问题。第五章探讨了见危不救罪重罪与轻罪的问题,论述由于见危不救罪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等方面对量刑轻重的认定,主张借鉴国外刑法,通过将“见危不救罪”仅处以较轻自由刑或罚金来唤醒民众良知,斧正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