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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员工持股主要是在二战后伴随着社会福利政策的推行,并依托比较完善的股份公司制度而发展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员工持股法律制度。而中国的员工持股制度起步较晚,它的试行是伴随着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而进行的。该制度引入我国后,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注入了一股新的活力,备受企业界和理论界的推崇。但实践表明,员工持股制度在我国的推行遇到了很大的障碍。最突出的问题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法律对员工持股制度作出统一规范,相关员工持股的制度设计也不甚完善。这既不利于员工持股实践的规范,同时也极大损伤了企业推行员工持股制度的积极性。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总结我国员工持股的实践经验,对其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完善,充分发挥员工持股制度的积极功能。从我国员工持股的实践来看,由于员工持股会法律地位尚不明确,信托法律体系不完善、信托市场还很不成熟,在众多参与持股的员工中选择或推举若干股东代表,由他们代表其他员工作为股东参与工商登记,持有公司股份,其他员工通过股东代表履行出资,并签订委托投资协议的员工委托持股模式仍是目前我国实现员工持股的有效途径。员工委托持股是以实现员工持股为出发点,以促进企业的产权多元化和增强员工积极性,破解国企改制难题为根本目的的一项隐名代理制度。委托代理理论、商事代理中的隐名代理理论以及合同法理论为员工委托持股制度提供了理论基础。委托持股合同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法律关系凭证,是设立委托持股关系的核心要件,委托持股合同的设计是员工委托持股制度的关键。通过深入分析员工委托持股制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以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为核心,全面阐释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创造性的提出建立不同于职工持股会和信托机构的员工持股大会的运行机制,并从员工持股大会的性质界定与法律地位进一步探析员工持股大会的制度设计和运行程序,明确其所担负的职责。同时,为了提高员工委托持股制度的现实可操作性,从员工委托持股的设定方式、法律形式和受托人股权行使等具体运行方面进行研究,以构建保护员工股权为中心的权利救济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