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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党的十六大提出“正确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要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以来,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决策民主化是决策科学化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民主基础上作出的决策才是科学的决策。而决策民主化的最重要标志在于广泛的决策参与。因此,要实现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其关键在于必须建立一个能够使民众广泛参与政府决策过程,充分表达自身愿望及要求的机制,即利益表达机制。
利益表达机制能从多个维度保证公民广泛参与政府决策过程。通过利益表达机制的作用,公民可以畅所欲言,自由地向政府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而政府也可以通过这一渠道充分了解并准确掌握民众的政策需要,从而作出具有针对性的决策。地方政府是地方公共事务的直接管理者和领导者,其决策质量直接影响到地方民众的切身利益,同时地方政府作为直面基层的权威机构,也是民众表达利益要求的最直接对象,因此,利益表达制度的构建对地方政府而言尤为重要。
本论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系统阐述了“有限理性”理论、政治系统理论和“结构—功能主义”理论中关于利益表达方面的内容,为论文的展开奠定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对我国利益表达机制的构成和结构变迁进行了介绍,阐明了我国现有利益表达机制的基本类型及其在我国的变迁过程;第三部分分析了利益表达机制在地方政府决策过程中的作用和价值,并结合现实案例剖析了利益表达机制在我国地方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功能缺失问题;第四部分着重从利益表达主体、利益表达客体和利益表达机制三个方面分析了问题存在的原因;第五部分针对问题产生的根源,从“主体—客体—机制”三个维度提出了相应的消解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