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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不可避免地走向人口老龄化,面临着“未富先老”的境地,养老问题日趋突出。城市化进程的开展,吸引了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导致农村的人口老龄化程度远比城市严重。我国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与总结经验,终于在2014年初步建成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并在随后的几年里逐步惠及全体农村居民,以确保农村居民的老有所养。当然,城乡居保制度的建立并不意味着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已经一劳永逸地解决了。我国正致力于构建“三支柱”体系的养老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在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由于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对落后以及保险业自身局限性,导致商业保险仍未深入渗透农村,农村养老的“三支柱”体系也因此还任重道远。商业保险参与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构建,笔者希望通过对两者的研究,探索出得以推动商业保险在农村地区加速发展的法律路径。本文除导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农村养老保险的起源与发展的介绍以及分析当前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讨论,指出我国当前农村养老保障主要面临的三个问题:第一,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效率低,保值增值困难;第二,基本养老保险对农村居民保障程度低,缺乏正常增长机制;第三,农村养老服务供给不足,立法滞后。第二部分分析了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的现实条件与经验借鉴。从多支柱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满足农村人口结构变化带来的需求、缓解社保基金保值增值以及满足商业保险业自身发展需求四个角度论述其动因;从商业保险自身优势、国家政策支持以及农村经济发展三个角度讨论其优势。在经验借鉴方面,主要列举了“宜兴模式”中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养老保险经办的例子。从“宜兴模式”中总结出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养老经办的经验基础上,可以更进一步,参与养老保险基金运营。第三部分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构建。针对上文发现的保险基金运营问题,提出制度建设方案,即强化省级政府责任,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建立完善的基金投资管理人约束机制以及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监管机制。第四部分是对商业保险机构进入农村养老服务市场法律制度的设想。主要从保险资金投资于养老服务机构的合规性分析以及建立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机构法律制度的角度论述。本文旨在从法律层面提出各类完善建议,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农村养老保障体系的有效路径,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充分参与到广阔的农村养老市场中来,从而实现既能缓解农村养老难题,又能为保险业创造效益的双赢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