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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制度产生于我国八十年代,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特殊产物,其曾在打击日益猖獗的卖淫嫖娼行动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鼎盛时期我国收容教育所达200余家,被收容教育者达4万余人。但随着《立法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陆续出台,一部分人感到收容教育制度似乎与某些法律法规发生了冲突,继而对其合法性、合理性产生了质疑,个别学者认为其是剥夺人权的“恶法”,甚至有极少数人更是对其全盘否定。回顾我国的法制史,一些法律法规总是在一些敏感事件的推动下,或继而产生或走向灭亡,孙志刚被殴致死案件导致了“收容遣送制度”的废止,上访妈妈唐慧胜诉案件助推了劳教制度的灭亡,这次演员黄海波嫖娼事件又将收容教育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其是“存”是“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笔者也对时下的这个问题产生了浓厚兴趣,继而展开深入研究。最近一段时间里,笔者着实看了很多关于应当废止收容教育制度的言论和文章,其理由洋洋洒洒,字以万计,理直气壮,可谓壮哉。但随着学习的不断深入,自己反到从当初“应当废止”的从众心态转向了应当改进完善使其更好“存在”的相反主张。带着这份好奇和冲动,笔者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广泛走访,从实际和理论两个层面对现行的收容教育制度进行了系统地分析,并结合法理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合法依据进行了梳理,之后又对收容教育制度的功能和价值进行了论述,对现存的问题和不足进行了反思和探讨,最后着眼于当今我国社会卖淫嫖娼的现状,对收容教育制度的改革和完善进行了详细论述。笔者总是感到,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废除”要比“建立”更加审慎对待。换句话说,与其“废除”不如“完善”,使其更趋合理,更趋高效。笔者认为在社会化法治化不断健全和完善的今天,只有赋予收容教育制度新的活力,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