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女性平等就业权——以我国法律制度实践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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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在男女平等原则的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妇女平等就业的法律法规,对我国妇女平等就业权的实现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妇女纷纷走出家门,涉足社会,获得了就业的权利。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性增强,女性平等就业权受到了很大的威胁,性别歧视现象随处可见。根源就在于社会历史文化造成的社会性别分工和偏见,以及在新形势下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我国没有针对妇女平等就业的专门立法。联合国和国际劳工组织已经颁布了男女平等就业和反歧视的有关国际公约,国外许多国家的相关立法都有很详尽的规定,我国应遵循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平等就业权的基本理论。平等就业权源于宪法和其它法律的规定,是保障女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是基本的人权,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要实现女性的平等就业权,反对性别歧视是非常关键的。第二部分介绍了相关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美国、挪威和香港地区两性平等就业的法律制度,论述了其对我国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的启示意义。我国目前就业中性别歧视现象严重,职业隔离导致同工不同酬问题不容忽视,我国法律没有对性别歧视作出严格的定义,更没有界定间接歧视,法律对女性平等就业权利的促进,宣言性强,具体的法律程序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很不健全。因此,这些不足都是我国立法所要建立和完善的。最后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女性就业的状况,探讨了女性平等就业权难以实现的原因,在这里提出了社会性别观点,它是形成对女性歧视的根源。其次,我国应将社会性别主流化,对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目标,将社会性别纳入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制定中去。最后,应建立反对性别歧视的有关立法,明确执法主体、法律程序和法律责任,除了为加快妇女平等权利实现的特殊措施及真正职业资格要求不构成性别歧视外,其他基于性别因素的不平等对待都是违法的,应受到法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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