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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由于公司收购具有优化配置资源、有效整合上下游产业链、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效率等诸多优点,因而成为公司快速扩张和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证券市场的成熟,为公司收购提供了更为有利的客观条件,上市公司收购逐渐在公司收购中占据重要地位,而要约收购也日益成为公司收购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较之收购人、目标公司大股东及管理人在财力、信息获取能力等方面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加之其可能因为持股较少,而缺乏关心公司经营管理的积极性,表现出“理性的冷漠”以及存在“搭便车”心理,导致其权益在要约收购中极其容易受到侵害。法是为实现公平正义而存在的,面对要约收购中可能出现的不公平现象,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要约收购中对目标公司小股东加以特别保护显得尤为必要。具言之,在要约收购中,对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潜在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收购人,另外一方面则来自目标公司大股东及管理人。探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实际上也就是探讨对收购人和目标公司大股东及管理人的行为规制。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即便对收购人和目标公司大股东及管理人的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规制,也不能完全防止其在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实施不法行为侵害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因此,还有必要完善相关的民事救济措施,以期给予目标公司小股东充分而有效的保护。本文正是基于此,主要从三个方面探讨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第一,在要约收购中,收购人处于主动的优势地位,其往往是通过精心的策划和周密的安排后才发起要约收购。在这种情况下,更凸现了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劣势地位,双方在财力和信息获取能力上的差异使得目标公司小股东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同时也缺乏与收购人进行议价的能力。为了防止收购人为降低收购成本和提高收购效率而实施不法行为侵害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有必要对收购人的收购行为进行规制:首先,目标公司小股东面对收购要约,做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都需要足够的信息为基础,但由于其财力与精力有限,在信息的获取能力方面存在不可克服的缺陷。所以要切实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必须从保证其能够获得充分和必要的信息入手,要求收购人对与收购有关的重要信息均予以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具体而言包括收购人的持股情况披露和发起收购信息披露,这是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基础性要求。其次,在要约收购中存在的一致行动现象也对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形成了潜在威胁,因而有必要健全和完善一致行动的认定标准,并对一致行动人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加以明确规定。最后,言及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的保护,就不能对小股东保护重要制度之一——强制要约收购制度避而不谈,虽然关于该制度的合理性还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和立法情况,健全和完善我国相关立法中的强制要约收购制度仍然存在必要性。第二,要约收购一旦成功,通常会导致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转移,这会对目标公司大股东及管理人的利益造成重大的影响,而且这种影响往往是负面的。所以目标公司大股东或管理人可能会在要约收购中凭借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利用公司资源采取一些对小股东不利的反收购措施来阻碍或者挫败收购,而目标公司小股东由于所持股份较少,无法对公司的决策施加有效影响,只能任由大股东或管理人为所欲为,根本无力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反收购行为进行法律规制,具体而言可以通过完善相关立法将是否实施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赋予股东大会,且在表决程序中引入关联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和投票权征集制度等以完善表决机制,杜绝资本多数决滥用的可能性。同时,对公司管理人课以向股东提供公司对要约收购支持与否的建议及相关信息的义务,保证目标公司管理人所实施的行为符合公司股东的利益需求。第三,由于要约收购往往涉及利益重大,即便相关立法对收购行为和反收购行为都进行了规制,仍然不能完全避免要约收购中处于优势地位的收购人、目标公司大股东及管理人为牟取自身利益实施不法行为,侵害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在侵害发生时,小股东权益如何得到充分、及时的救济也是值得研究的问题。在要约收购中,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主要包括不实披露、内幕交易以及公司管理人违反法定义务。为了对要约收购中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给予充分的保护,有必要针对上述这些行为,完善相关立法中相应的民事救济措施。在强调保护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要约收购中其他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约收购虽然可能导致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受损,但是其对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繁荣也具有一定的积极功效。若一味囿于公平正义,对目标公司小股东进行过度保护,会不适当地增加社会成本、造成市场效率的浪费和社会资源无法进行优化配置,也会使目标公司小股东失去更多的投资机会,最终导致目标公司小股东的利益受到更为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完善相关立法对目标公司小股东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之时应当权衡要约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公平正义,在效率与公平之间求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