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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强证据规则是经过长久的司法实务的发展,产生的用于断定对于案件基本情况起证实作用的证据,其证明力强弱的规范。其作为法定证据制度,在大陆法系中起着对法官自由心证的约束作用,英美法系中更是将其作为防止陪审团在事实认定过程中被任何一方当事人所引导的主要手段。补强证据规则最早主要应用于刑事诉讼中,之后扩张到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领域。由此当前的国内外相关立法中对于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规定和学说探讨并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此外,补强证据作为证据的某一类型进入证据法学研究的范畴时间较短,虽《民事诉讼法》与《民事证据规定》等相关条文中有些许立法规定但仍缺乏系统论述,其中理论上就其概念、范围的界定存在一定争议,对该规则所含括的基本内容如:补强证据所证明的对象、应达到证明的标准及其所囊括的范畴,补强证据的审查等诸多角度之理解还极其混乱。本文试图通过四个部分对补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完善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明确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之基本理论,解决其在具体适用时的前提性问题。首先,对该规则的法律语义以及与相关含义的区别进行论证。其次,就其性质进行探讨,最后,分析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存在的功能。第二部分提出补强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现行立法规定与相关规定自身存在的不足。第三部分提出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的实践现状,通过分析该规则在目前司法运用中的情形,从而发现现行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在实践适用中的不足,以此能更好的从立法与实践方面完善此项规则。第四部分试图通过对立法的完善尽可能地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统一补强标准,明确补强证据的必要条件等以及结合相应配套机制与程序保障的提出完善民事诉讼补强证据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