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然人破产监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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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众从以前的吃饱穿暖到如今的讲究生活品质和生活质量的超、高消费成为常态。伴随着信用卡、移动支付等现代支付手段的发展普及,不仅方便了大众消费和支出,更方便了一些“超前消费”和“超级消费”。我国已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在立法思想、平衡经济发展等方面都提供了有益经验。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了进入和退出通道和原则。为了促进无力偿还债务的自然人也像企业一样,有了这一成熟的通道和原则,以利于其重整旗鼓,早日重开经济活动,这是我们应该反思和改变的当前我国经济现状和相关制度。即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及其监督规则。自然人破产监督制度是具有明显公法色彩的私法,通过国家机关的介入,限制破产债务人的权利,甚至在某些时候对破产债务人进行惩处。自然人破产监督制度作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自然人破产制度建设过程中,自然人破产监督制度事关社会公平、公正和自然人破产制度成败生死,因此同时同步进行相关研究必不可少。因为在应用自然人破产制度的过程中,自然人可能会“恶意破产”。即自然人通过以自然人身份向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借贷,产生了实际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后,伪造破产幻象后申请自然人破产。而如何落实自然人破产制度?如何执法?这是不容忽视的内容。在执法中,有必要对破产的自然人进行监督,并限制不守规矩的消费。我们应该设立最低的仅可以维持生计的消费“红线”进行监督,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设立该制度是对债务双方的保护,对于债务人无力偿还之时,债务人可以依法申请破产,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债务得以缓解而不用通过自杀等极端手段来解决债务问题,同时随着破产程序的启动,必然使破产人生活受限,声誉受损。另一方面也保证了债权人收回债务的权利。这就要求我们加强破产监督制度建设,在处理破产案件时应加强审核力度,防止恶意破产。纵观各国的立法,通过分析比较我们就会发现,任何个体与个体之间都有差异。也只有这一方法的运用,我们才能更全面了解事物的内在特质。本文通过对域外关于自然人破产的横向比较研究,发现域外的有利经验,从而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提供有力根据,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解决此类问题进行反思。在监督主体方面,应设立类似于境外的管理监督破产人及其财产的机构,主要负责监督自然人对法院判决的执行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合适的措施;应设立合理的监督程序。在监督主体有证据怀疑“破产人”违反法院判决,可随时对“破产人”采取一定期限的限定自由等必要措施同时对“破产人”进行询问调查,在必要时可让“破产人”对证据进行解释,以便于推定事实并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理;在研究监督范围、方式和内容上,应设立仅可以维持债务人基本生活的消费“红线”,通过与银行、酒店、交通等系统的数据相连接进行全网监督;研究违反监督制度的自然人法律责任,以及必要时应采取的与破产人应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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