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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在进行过渡涉险行为时,其利益相关者会对银行起到有效的约束作用。银行的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三个层次:一是银行的权益所有者,即银行的股东;二是银行的债券持有者,主要是次级债券持有者;三是银行最主要的债权人,即存款者。对于股东而言,不管是大股东还是小股东,他们都能分享银行的所有收益,却只以自己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因此,对于股东而言,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会对银行产生制约,但同时也有使银行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激励:对于次级债券所有人而言,当银行面临倒闭风险时,它们的损失和股东一样仅以其投资额为限,但他们不能分享银行的全部收益,并且其本金、利息的清偿顺序位于其他债务之后(股权资本之前),因此,次级债券持有人没有股东从事高风险投资的激励,但却比其他债权人更加关注银行的风险;对于存款人而言,一般通过支取存款和要求风险较高的银行支付较高的利率两个途径来实现市场约束。从国外对存款者市场约束效用研究情况来看,存款者对银行风险承担行为有着较好的约束作用,是使用最普遍、效果也相对较好的一种市场约束工具。因此,本文从存款和次级债券两个角度出发来研究市场约束。首先对市场约束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梳理,包括市场约束的影响因素、效用分析、以及存款、次级债券市场约束的运行机制等,是全文的理论基础。接着分别对存款与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进行了理论与实证分析。对于存款人而言,首先通过模型推导出了存款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然后通过我国的上市银行近10年的数据,分别从市场约束和价格约束两个方面,对我国存款市场约束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存在存款人对银行施加的市场约束,但影响较弱,其次,存款人从不同渠道对银行施加约束的侧重点也不同:价格约束中,存款人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更加敏感,数量约束中,存款人对银行不良贷款的反应更加强烈;对于次级债券而言,首先利用Black--Scholes期权定价理论模型推导了次级债券的市场约束,然后选取我国国有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发行次债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得出我国次级债券市场约束的有效性。结果表明,次级债券存在市场约束效应,但作用非常微弱,并且由于国家隐性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投资者更多关注的是次级债券自身的特征变量和国内总体的经济形势,银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并没有成为投资者进行市场约束的重要依据。另外,在进行实证分析时,两个部分的实证均将样本银行分为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银行两个主体进行区别检验,并得出相应结论。文章最后,针对上述研究过程提出了我国在改进市场约束方面相应的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