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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是1997年《刑法》修订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它与玩忽职守罪并列成为惩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一个重要罪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对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及司法适用存在一些争议。本文从刑法理论出发,联系司法实际,对滥用职权罪的构成、司法适用及立法完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全文约2.2万字,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这是本文的核心。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客体争议不大,文章重点研究了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主体及客观方面。在罪过形式方面,存在“过失说”、“故意或过失说”和“故意说”之争,文章在分析评价这些观点的基础上阐明了“故意说”的合理性。在主体方面,对滥用职权罪主体范围的理解有一个历史演进过程,文章结合2002年的立法解释,阐述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在客观方面,文章分析了滥用职权的三种行为方式,并就“重大损失”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 第二部分:滥用职权罪的司法认定。文章从罪与非罪方面分析了滥用职权罪与官僚主义和工作失误的界限;从此罪与彼罪方面分析了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第三部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的规定存在主体范围过窄,条文设计不合理,刑罚设立不科学等缺陷,应当扩大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将其修改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条文设计上将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进行分立;在处罚上增加适用罚金刑和资格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