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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就是将能够创造大众消费需求的人物(真实人物和虚构角色)进行商业性使用的权利。随着经济的发展,整个社会的商品化现象日益突出,真实人物和虚构角色的实质性人格特征的商品化已从辅助性行为演化成为重要的独立的收益来源,而我国现有法律保护形式对此的使用和保护范围尚无定论。
本文由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引出“知名人物商品化权”这一概念,由浅入深地探讨了商品化权这一新型权利的定义、性质、客体、限制及期限等相关理论,并大量介绍了英美法在此方面的判例和学说,目的在于寻求我国对这种权利的法律保护模式。
关于知名人物商品化的规制,我国应借鉴国外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快解决司法实践中审理商品化权案件的缺乏理论指导的困难。文章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能够分别给予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一定程度的保护,虽然此种保护受到这些法律自身内在边界的制约。但在目前我国现行法的框架之下,采用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种多重保护的方法保护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从而主张,在近期,可借用知识产权法的现有规定,对知名人物的商品化权提供交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