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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权利和保障在历史上曾以“基本的”形式出现,特别是在当代,通过宪法或国际文件加以宣告,所以,这些基本权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多数国家都通过各种法律予以确认和保障。现代国家任务的繁杂、人权思想的高涨,更使程序基本权保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程序基本权作为宪法上所有程序保障机制的上位概念,涵盖行政、立法和司法等多个领域,并具有“主体性”、“透明性”、“参与性”、“平等性”、“实体公正性”和“效益性”等丰富内涵。科学地界定、分析程序基本权的种类和内涵,有助于我们考察其与裁判请求权、诉权等相关权利的关系,也是进一步探讨其在民事诉讼领域中如何得到切实保障的前提。在既往研究的基础上,我们选取法院组织保障、民事简易程序、法院调解制度和诉讼费用制度为例,以程序基本权的内涵及其对程序要求作为研究视角,来讨论这些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以期更好地保障程序基本权在民事诉讼中得以实现。同时,也试图以此来建构一个开放性的研究框架,使我们以后能更深入、全面地研究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