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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复行为犯的理解与判断,基本上存在着共识,也即:复行为犯是由我国刑法规定在分则中的,数个独立非罪的要素行为结合为一个整体的实行行为的犯罪。复行为犯的产生依附于刑法理论中的实行行为理论,同时又在理论与实践中都具有着其独立的价值,在我国刑法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应当说,唯有通过研究复行为犯的一般理论知识,方可实现在理论上区分近似概念,加深对于复行为特性之理解,对复行为犯着手认定标准实现准确把握的研究目的。更深层的意义,则应当是基于以上的理论目的之实现,进一步地将理论与司法实务相结合,以理论的力量辅助实践,帮助增强裁判文书说理性,以案释法,实现理论研究指导实践之价值。本论文主要研究复行为犯的着手认定问题。对于复行为犯罪来说,应当特别注意其有别于一般的行为犯的特殊性。具体地说,复行为犯罪是指基于刑事法律的明文罪状,触犯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而被刑法所追究的,行为主体实施复数多个举止的情况。而讨论复行为犯罪的着手,则需要在明确其基本概念的前提下,联系刑法中行为着手理论,进行综合的考虑。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需要明确的是复行为犯罪本身是为法律所具体规定的罪名,并非是一种单纯的理论分类或观点。因此,无论是对于其理论概念或者特质的研究,还是对于复行为犯罪着手的讨论与分析,都应当在具体的法律条文划定的范围内进行,不能超出法律的具体规定与性质而无限延展、泛泛而谈。本文首先通过对复行为犯罪的概念释明,明确其特征与特点,并进一步与相对应、相近似的概念进行区分,更好地掌握其理论内核,并从我国刑法的具体实际出发,总结归纳复行为犯的基本罪名,基于具体罪状的规定研究其着手的问题与应当把握的要点,然后对处理复行为犯着手认定问题上的三种主要观点进行分别的释明和分析,结合形式与实质统一的刑法价值取向进行观点选择并提出自己的理解,最后理论联系实际,以案例分析进一步进行观点的验证。第一部分是引言,该部分主要介绍研究的背景及意义、国内外在该领域的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及创新点。第二部分是对于复行为犯的一般理论概述。首先是基本概念的厘定和特性分解,进而联系我国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通过对复行为犯罪名的梳理过渡到对实行行为着手问题的探讨,最后联系刑法理论研究中对一般实行行为着手的价值取向,明确了本文采用形式与实质统一的实行着手价值观对复行为犯着手进行研究。第三部分是对于复行为犯着手认定的理论观点争议。该部分首先分别介绍了前一行为说、后一行为说及具体分析说的观点并分别评析,经过权衡后,基于旧有的具体分析说观点,提出以形式上要素行为满足刑法构成要件规定与实质上要素行为对法益产生威胁的新观点,进而对我国复行为犯罪名罪状进行了归纳与总结。第四部分是对于形式与实质统一下的具体分析说观点的实践应用与验证。通过具体的案例与司法判决、裁定,分别验证了在聚众情节、暴力胁迫情节、捏造冒充情节以及受贿罪情况下,具体分析观点是否能符合我国的司法处理实际相关复行为犯的情况,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改进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