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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才以及核心技术已经成为一个用人单位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用人单位需要通过对人才、技术的流通加以限制,避免市场的不正当竞争,影响到用人单位自身的发展。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进行了相关的规定,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不受侵害,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通过书面的方式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结束后的一段时间内的择业选择进行行业、地域的限制,具体而言,劳动者不能到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工作,也不得自营或同他人共同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可以看出,我国竞业限制主要是对用人单位的基本利益进行了保护,但现有的竞业限制制度没有充分考虑到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在具体适用中可能会损害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在充分考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的前提下,对目前竞业限制制度进行一定的完善。本选题采用了法律文本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和价值分析方法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劳动法中竞业限制制度的一般理论进行了分析,研究了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剖析了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的成因,明确了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的原则,为选题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其次,选择梳理了域外关于竞业限制制度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具体情况,找出对完善我国立法有启示的规定,最后分析了我国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现状,研究了现有立法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建议。我国竞业限制制度存在以下问题:竞业限制的法律实施标准不明确,包括适用主体不明确、履行期限不灵活、限制就业范围不明确、限制行业范围不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规定不够细化;第三方的责任不明确;监督保障机制不够健全。本文通过研究认为,完善竞业限制制度应当明确实施标准,包括明确适用主体的范围、灵活限定履行期限、合理规定竞业限制地域范围以及限定竞业限制的适用行业范围;应当明确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制度。对于经济补偿金而言,必须明确其经济补偿的标准、补偿金的支付形式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时间;对于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来说,应当明确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最高标准,在竞业限制违约金与赔偿金竞合时,确定竞业限制的违约金的上限;应当在竞业限制中确定第三方的连带责任;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监督的结合。通过完善劳动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平等地保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