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人权是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时至今日,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当今世界各国共同的信念。生命权作为国际社会公认的基本人权,是人的权利之本,处于最基本的地位。随着国际人权运动的开展和国际人权理论的发展,犯罪人的生命权保护日益成为各国法律关注的问题。在珍爱生命、保护生命权日益成为联合国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社会所致力追求的目标的情境下,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已成为一个不可违背的国际潮流。盗窃罪作为一种常见多发的犯罪,历来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然而,刑法在保卫社会的同时,也不可肆意侵犯公民(包括犯罪人)的人权。而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只有配置于所侵犯的权益与所剥夺的犯罪人权益相似的犯罪,才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盗窃犯罪作为一种财产型犯罪,其犯罪基本构成中不包括暴力因素,其恶害无法与“致死或其他极其严重的后果的故意犯罪”等应处死刑的犯罪相提并论,如对其处以死刑,有违人权保护的基本理念。2004年3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规定:“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作为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我国宪法明文规定“尊重和保障人权”,无疑与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以及国际人权事业的进步密切相关。人权的实现离不开刑法保障机能的发挥。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法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人权,人权保护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是当代刑法机能所蕴涵的重要内容。而我国由于重刑化思维的影响,对盗窃犯罪规定最高可处以死刑,这明显违反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在刑法中要贯彻落实对人权的保障,就必须做到罪刑均衡、刑罚轻缓化以及刑罚人道,而这就决定了对盗窃犯罪应废止死刑,实现盗窃犯罪法定刑轻刑化,注重罚金刑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