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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主要的一个立法功绩是将“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合法化”,这也成为理论学界讨论的一个新热点。这次立法不仅仅是明确了检察建议合法的法律地位,还改变了监督格局,与抗诉制度共同构成了一个二元的检察监督模式。同时,也对今后的司法实践工作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以往的司法工作当中,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和民事审判一直处于较为稳定的状态,但随着法律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的扩大、适用程序的规范化,使其效力进一步得以明确,这项原本只是作为工作建议的制度也随着立法的改变而变得更为严肃和规范化。令人遗憾的是,由于立法技术的受限,理论研究也未能与立法同步,法律只对民事检察建议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相关司法解释也存在一些纰漏。除了立法上的缺陷,相关配套制度也得不到完善,导致法检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认识存在偏差,使得实施效果不佳,不能体现其制度的优越性。笔者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的适用现状为例,就目前所得到的数据联系立法进行分析。为解决这些问题,首先,应当树立和强化民事检察监督的理念,为民事检察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一个好的导向作用;其次,从完善立法入手,规范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范围、运行程序并且改变当前的立法模式,希望能从根本上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再次,要明确民事检察建议的效力,对法院的审查程序以及采纳标准进行规范;最后,通过完善相关的配套制度,如完善考评机制、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行司法公开等来提高民事检察建议质量,从而体现该制度的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