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下道德法律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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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制比较薄弱,为此曾经付出沉重的代价,解放后几十年里我们对法治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在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理论指导下,在1996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了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国方针。随着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业的推进,和谐社会下的道德、法律问题一直受到各界关注。一段时期以来,我们没有重视法治与德治审查的重要性,对其没有足够的认识,甚至把无视道德而直接采取法治的漠视处理方式,但没未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本文作者提出“道德法律化”这一主题,并以此作为切入点,认为只有促使道德法律化,才能更好的来带动中国的“法治”和“德治”政策的有效实施。道德法律化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社会发展现象。在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逐步建立和完善的同时,法律的客观形势也进一步得到确立。我们通过10年以上的经验、教训的积累,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化解了很多矛盾,但仍然还存在这样那样的矛盾,只有法治才能是这些问题得到妥善的解决。这是因为法律本身具有的规范作用,它通过制定标准,规范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怎样使社会矛盾问题得到合理、有效和安全地解决,是保持各项事业发展的关键因素。因为法律的影响,国家提出的“法治”的原则,并很快得到了广大干部和群众的认可。然而,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工作仍需要进一步加强。另外,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具体体现。历史上的无论何种类型的社会,都有着自己的道德文明,他们在加强本身法制建设的同时,更加注重自身的道德建设,社会主义社会是更加先进的社会形式,当然更需要道德文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邓小平同志一手抓物质文明,一手抓精神文明建设的思想指引下,我国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思想道德以及党风、政风仍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特别是在体制的转轨过程中,这一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实现道德法律化是时代的需要。也是伦理和法律发展必由之路,“法治”和“德治”的相互渗透中,两者是密切相关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并在实践中互补;该方法具有国家强制力。道德和伦理主要依靠公众舆论的压力,具有灵活性特点,二者需要进行结合,道德的法律化是可以协调道德与法律各自的功能,实现社会的稳定发展。总之,道德法律化是为更好地实现以德治国,促使道德和法律两者协调发展,为推动中国的“法治”和“德治”政策的实施提供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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