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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实施至今,我国在反垄断领域拥有了从法律、司法解释再到部门规章的效力层级立体、内容较为全面的执法依据,执法机构的执法态势也日趋明朗。在反垄断执法依据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我国公用事业领域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改革,公用企业发展模式从原来的政企不分、国企经营渐渐改革发展成了政企分开、特许经营、委托运营及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的多种模式。在这期间,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件频发,公用企业成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高发主体,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成为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除面临自身变革和法律法规颁布带来的专业性要求强、执法能力要求高、具体法律适用复杂化及执法透明度高等问题,还面临着公用事业领域的公益性、自然垄断特性和新模式带来的新挑战。在反垄断新时期,我们迫切需要回顾以往公用事业领域执法实践,深入剖析案情,总结经验教训,为公用企业反垄断执法获得实质改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件基于其处理机构的不同,存在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种不同的适用模式。我们通过此次的实证分析,结合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具体公用企业(供水企业)多次执法行动,分析出了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案件在适用《反垄断法》的争议焦点以及反垄断执法目前面临的困境。具体来说,其一,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在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定性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尤其在“正当理由”认定上。因《反垄断法》本身的不确定性和合理性原则不确定性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在公用企业提出“正当理由”抗辩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其二,在执法过程中,因公用企业的强势地位及其经营模式的复杂性导致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并且难以收集到有力的证据。同样因公用企业的特性和法律法规细则的缺位,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公用企业反垄断案件处罚力度存在标准不一的现象;最后,基于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处于改革磨合期和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的衔接缺位,也造成了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的执法困境。公用企业涉及千家万户、关乎国计民生。反垄断执法机构突破执法困,加强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有效应对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新情况、新模式。加强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不仅直接影响着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间接影响着整个公用行业的发展。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改善需要从立法、执法、守法多角度自上而下的进行。首先应当完善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法律体系,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提供明确指引以强化《反垄断法》实施;其次,徒法不足以行,我国需要在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上下苦工,合理限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过多自由裁量权。这就需要我国完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机制,针对公用事业的特性,明确执法机构的职权,制定统一的执法标准及适用的具体执法程序;最后我国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改善离不开与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妥善衔接,国家需要理顺反垄断执法机构中央和地方执法权限、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关系。当然公用企业的参与也并不可少,当地政府在公用事业领域可引入竞争机制,从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督促公用企业合规经营,规避不必要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