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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随着国际民商事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婚姻及离异事件的不断增多以及出入境手续的日益简化,国际儿童诱拐现象时有发生。防止国际儿童诱拐,或在其发生时迅速返还原状,需要在国际层面建立一套合作机制,这己成为各国的共识。1980年海牙《国际儿童诱拐民事方面的公约》(通称《儿童诱拐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正是产生于这样的背景之下。它摆脱了传统冲突规则的繁文缛节和承认与执行程序的笨重不便,建立了一个缔约国中央机关、主管机关之间积极合作的新型机制,有效抑制了国际儿童诱拐现象。“公约”以返还儿童为一般原则;但在例外情形下,被请求国不负返还儿童的义务。研究这些例外情形,对于正确适用“公约”、实现“公约”目的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运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等方法,探析了各项例外条款产生的原因及其含义,总结了实践中运用的情况,并指出了其发展的趋势。本文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为“《儿童诱拐公约》概述”。本章概括介绍了“公约”的目的、适用范围、合作机制、返还儿童的一般原则以及返还儿童的例外情形。接下来三章具体分析了返还儿童的三类例外情形:第二章为“基于申请人方面原因的例外”。根据“公约”规定,这类例外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形,分别为没有实际行使监护权、事后默认、事先同意。本章针对这些例外情形在运用时遇到的问题,研究了各国实践中的做法,并对如何运用这些规定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三章为“基于儿童方面原因的例外”。这类例外又包括两种情况,分别为返还将使儿童陷入不利境地、儿童反对返还。本章运用大量案例,对这两种情况所涉及的重要概念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为“公共秩序保留条款”。本章首先对传统意义上的公共秩序保留做了简单介绍。接下来阐述了该条规定的制定过程,并揭示了其独特性。随后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做了分析。考虑到实践中很少运用该条规定,本章最后专门探讨了其意义所在。第五章为“‘公约’的发展前景与中国加入‘公约’的初步探讨”。本章首先预测了“公约”的发展前景。接下来分析了返还儿童例外条款的发展前景。最后对中国加入“公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做了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