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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本身具有扩张的天然特性,公权力的扩张必然意味着公民权利自治领域的缩小。行政法并不是为了助推行政权,避免权力虚设而设定的。恰恰相反,防范行政权天生的自我扩张性以及行政体“自利经济人”倾向的风险才是行政法所关注的焦点,甚至这是就是行政法诞生的根本原因。所以控制行政权、保障公民权利才是行政法的真正核心所在。使行政权控制在法律规范的范畴之内,约束政府公权力,同时一定程度上兼顾对“符合控权(力)保权(利)精神”的行政权的运行机制的实体和程序支撑,让符合这种精神的行政法体制机制帮助化解危机、消弭风险、谋取公众福利是控权的基本要求。现代行政权随着社会发展的深入所造成的权力向“超行政权维度”扩张和复合的趋势呼唤行政权力运行范式的全方位转化。改变权威体制下的压制型行政模式,构建权力制衡、权利制约、内部控制和公众参与制度下多维一体的“既有限又有效”的行政权模式是现代行政的必然需求。本文将从行政控权理论所渊源的社会契约理论、人民主权理论谈起,探究以洛克“人性恶”假设为代表的朴素立宪主义的设防与权威体制一方对暴民政治担忧而形成的心理机制之间的博弈。并以行政权力扩张的现实需求与防范之间的矛盾乃至经济学效率理论为切入点,从权力维度内部的立法权维度、司法权维度、行政权维度以及权力维度外的公众参与维度等多个视角去试图分析构建多元化、开放型的行政权运行模式的理论、逻辑合理性和现实可行性,寻求内外结合的多角度多维度的行政权力控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