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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免制度是实现有效的公司治理、优化经济结构、规范经济发展轨迹的重要环节之一。本文意在通过对市场经济相对发达、经济结构经过多次调整后较为合理的美国、日本两国现行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的对比研究,分析国内当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相关法律条文中存在的不足,寻求构建起一套规范化、制度化的,能伴随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制度一起成长、进化的,独立董事任免制度基本框架。本文在论述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所应当具备的基本要素后,更深层的挖掘剖析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必须具备的、本质的特征——独立性及其内涵,并着重从薪酬、股比、任期和数比四个方面,分析了容易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产生否定结果的相关因素。从国内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行任免制度的综合分析入手,进一步从任职资格、任免机制两方面详细进行了剖析、论述,本文认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是决定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基础因素,任免机制是决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能否对公司的相对有效行为做出客观独立判断的关键所在。通过考察比较美、日、中三国独立董事任免制度,我们可以看到,美国现行任职资格规制,主要特征表现在限制独立董事与高管层的具体关系的条款上,而日本在特殊的“唯一设立”方式,在实际应用中效果较好,再看国内由于经济体制的特殊方式,造成现行上市公司治理的特殊情况,股权分布的不合理,提名和选举的不严谨,是本文进一步研究的重点。又经过对当前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现状、公司治理所遇到的实际困难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漏洞的简单初步分析,提出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免制度的未来整体设计,应当注意“异行首选、上提下名、注重内审、终身负责”的基本建议(简称“四项建议”),在此基础之上,又着重分析了这四项建议所遵循的法理基础和现实基础,加强理论支撑,为达到本文所追求目标——为建立一套“能成长的法律框架”而抛砖引玉。综上所述,本文认为,现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消极资格应更详细的规制其与相关“内部人”的关系,以及注意对时效性的控制,而不是单一的象征性的限制公司高管层。从改变现有的提名规则,打造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主管单位的,不同行业之间相互提名为基础的,上一届为下一届提名的新提名规则,以及更好地实现累积投票的选举方式。考虑到在当前甚至更长的一段时期,出于对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和调整的一系列不稳定因素影响下,以相对缩短或延长任期和加重违规处罚条件,辅以终身负责制,对现行的罢免制度进行优化,通过行业规范的形式,尽量以仲裁或者调解的形式来代替诉讼,但应当明确司法介入的必要条件,以便在中小股东利益受损时予以适当合理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