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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件是司法实践的高发案件,此罪与彼罪、出罪与入罪的准确区分是案件审理过程中无法绕开的问题,特别是近年来频发的“套路贷”刑事案件中的抢劫、敲诈等手段行为界限模糊、实施暴力与取得财物在空间上呈非连续性样态,传统理论的“两个当场”标准难为抢劫罪的认定提供充足的法理论证,这往往导致抢劫案件成为法院审理的难点案件。同时,“套路贷”犯罪属于共同犯罪,常常涉及到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关系成立与脱离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因不同的法律人本身法学理论水平的高低以及对法律认知的差异性,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套路贷”犯罪难以做到对准确定性、精准打击,甚至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冤假错案,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本文所评析的张某、吴某、胡某抢劫案就是典型的“套路贷”刑事案件,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共同犯罪故意的认定以及共同犯罪关系成立与脱离的认定。审理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分别基于对案件事实把握的不同、法律内涵的理解差异对自身实施“套路贷”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轻罪甚至无罪辩护。本文通过反复研究本案的法律事实、庭审过程,梳理出三个争议焦点,即被告人张某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被告人胡某是否具有非法抢劫陈某财物的共同故意、吴某未前往ATM机的行为能否构成抢劫共同犯罪脱离。本文试图通过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每个争议焦点进行深刻分析并提出了相应观点,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标准、抢劫共同故意的判定、抢劫共同犯罪脱离的判断进行了严密的法律证成,从而得出张某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具有抢劫陈某的共同故意、吴某并未从抢劫共同犯罪中脱离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