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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在完善区域政策前提下着重提出,根据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的目标,在确保18亿亩耕地面积不缩减的前提条件下,对土地利用政策实行差别化的对待,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的同时,对优化开发的区域实行更为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土地用途方面的管制进行更加严格的控制,严格限制随意改变农业用地以及生态用地的用途。鉴于农地发展权制度在我国立法上的不完善,没有法律依据对农民的权益进行合法保障,导致在现实生产生活中,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缓慢,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农民集体主体不明晰,成为农民就业、粮食增产增收的巨大阻碍,同时也给国家和社会的安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尽管农地发展权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还没有明确的概念和定义,但是有关农地发展权的问题在现实中己经早已出现。因此,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构建农地发展权制度,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为了保护耕地资源、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在借鉴国外农地发展权制度的同时,结合我国现实情况,有必要完善农地发展权制度。本文从农地发展权的概念入手,系统阐述了土地发展权以及农地发展权基础理论,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的农地发展权制度的经验,在对我国农业用地发展权制度缺失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农地制度的现实状况,对我国农地发展权的归属以及农地发展权收益分配方式等提出制度构建的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