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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尤其是个人财产权的状况是社会的镇静剂和粘合剂。保护公民财产权不受侵犯,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重要意义。行政法本身的特点又决定了其对公民财产权保护的独特性。虽然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了保障私有财产权,使公民财产权宪法保障获得巨大飞跃。但是宪法的规定只具有纲领性的意义,对私有财产的保护还有待于具体部门法律的规定与落实。在现有部门法律中,民法的规定为私人财产权利的冲突与侵害提供了救济途径,但是现实中对公民私有财产权利侵害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而是来自国家的公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本为通过细致的理论考察和文献综述,试图从行政法角度来探讨对私有财产权的法律保护。第一章主要研究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行政法上公民财产权的概念、有限而有为的行政权的法理研究。首先通过与相关概念的比较,厘定本文所指的行政法上的公民财产权的概念。其次,通过对行政权属性的阐释,分析在有限而有为的合理向度中实现二者的博弈互动已经成为现代法治国家的最好选择。最后得出结论,行政法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公民财产权发展的必然。第二章主要阐述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基本理论,分四个部分分别讨论了公民财产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在于财产权的正当性、第四次修宪对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提供基本法依据的同时也给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提出挑战、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理论基础是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以及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的特殊性。第三章主要是对外国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考察与评析,主要讨论了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以及法国的行政补偿制度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最后总结出对完善我国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启示。第四章对我国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进行考察,并论述了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财产权的现实侵害,详尽细致地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第五章在前文研究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缺陷,对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的改革方向提出笔者的结论,主要从吸纳有利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行政法律原则、建立健全有效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制度、加紧完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救济法律制度、合理建构保护公民财产权的行政法律体系四个方面进行说明。虽然我国现行公民财产权行政法保护制度有许多不足之处,但是只要我们心怀以入为本,真正尊重和保障人权,致力于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那么在创建法治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