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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果关系错误是大陆法系刑法学界的一个具有相当重要意义的理论问题,这一问题对于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具有相当的意义和价值,这一问题涉及的范围包括客观层面的因果关系、成立故意所必要认识的内容、实行的着手认定等理论难题。在本文讨论中,笔者采取了将问题分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因果流程偏离)、结果延后发生以及构成要件的提早实现的分类方法,在以归纳、总结既有学说和观点的基础上,尝试提出一些相关看法。在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这一部分,对因果关系认识不要说、因果流程完全认识说、重要性说等几类重要学说进行了比较和评析。在结果的延后实现这一部分,本文在重点介绍了对于这一问题极为重要的概括故意理论之后,逐一评析了当今德国刑法学者关于这一问题提出的看法和解决方案,并尝试通过仅将先行为评价为实行行为,而将后行为作为先行为至既遂结果发展进程中出现的介入因素予以把握的切入视角来将结果延后发生的问题转化为狭义因果关系问题来予以解决。在构成要件提早实现的这个部分,本文首先对于实行的着手认定进行了讨论,从本质上厘清了认定实行的着手的依据,即实现既遂结果的高度具体危险性,并对在评价是否存在这种危险性时应当纳入考虑的因素进行了归纳总结,其后,以日本著名判例“氯仿杀人案”为例进行了分析,尝试找出解决此类问题的一般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