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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法学界通常认为我国古代没有系统的环境保护法制,至于对古代环境保护法制演变历史的研究更属空白。本文通过对我国古代历史典籍与考古文献的详细考证,不仅证明我国古代一直存在有环境保护法制,而且以土地制度变迁为基本线索,对西周、春秋、战国、两汉、唐代,以及北宋至明清期间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的演变脉络进行了梳理。总体上看,我国环境保护法制演变与土地制度变迁基本同步。每当土地制度发生重大改变的时期,环境保护法制也会发生重要的转变。因此,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与土地制度一样,也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上古至春秋时期,是原始土地国有制时期。上古是环境保护制度的萌芽时期;西周作为原始土地国有制发展的顶峰,其环境保护法制也同样十分完备;春秋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制也告解体。第二个阶段从战国至唐代,是封建土地国有制时期。其中,战国中后期商鞅变法在秦国的封建土地国有制基础上重建了环境保护法制,并被西汉承袭下来。但是在人口增长与土地兼并冲击下,西汉后期环境保护法制遭到破坏。东汉初期再次重建了环境保护法制,但很快就在土地兼并冲击下趋于解体了。从战国至唐代,我国环境保护法制在国家法制体系中的地位总体上处于一个螺旋形缓慢下降的历史进程中。唐代是我国封建土地国有制发展的顶峰,因此其初期建立的环境保护法制也十分完备。但是,在唐代中后期,由于人口过度增长与土地兼并恶性发展,大地主私有制开始逐步在国家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并由此开启了中国古代封建土地私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发展时期。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也从此进入了一种新的演变状态。第三个阶段从北宋至清代,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发展时期。这一时期,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在国家法制体系中的地位进入到一个螺旋形快速下降的历史进程当中。虽然清代初期通过永佃权与摊丁入亩等改良的方式抑制地主剥削制度,基本上实现了自耕农与按劳分配在社会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并以此为基础重建了较为完备的环境保护法制。但是,却不能改变人口过度增长、土地兼并与“重农抑工商”经济大背景下,环境保护法制在清代中后期完全解体的事实。通过对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在这三个阶段演变历史的考察,可以得出一个基本规律:土地国有制与按劳分配是支撑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的两大法理基础;同时,人口过度增长、土地兼并、“重农抑工商”三大负面因素则构成侵蚀这两大法理基础的力量。此外,本文还将我国古代环境保护法制演变过程与我国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状况进行了相互印证,发现二者之间的确存在明确的对应关系。这也可以证明本文的考证的准确性。最后,本文考证所确证的我国环境保护法制演变的三个历史阶段与一个基本规律,对今天我国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四点启示:恢复按劳分配、控制人口增长、自主发展科技、完善环境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