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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基层人大选举制度为直接选举,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基层人大代表的名额必须划入各个选区,选区的选民选举产生基层人大代表。选区划分是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基础环节,能否合理合法地划分选区将对我国基层人大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力产生重要的影响。但是以往以基层人大选举选区划分为主要内容的研究大体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在研究的方法上过分强调理论研究缺少充足的实证分析;二是,注重中西方比较研究,缺少本土化的分析论证;三是,忽视我国各地方实践探索的有益成果。因此,本文克服以往研究的盲区,以我国基层人大选举选区划分的典型案例为基础,采用历史的、实证的分析方法,吸取地方实践的有益成果,发现现实问题,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优化方案。首先,笔者从历史沿革层面,运用历史研究方法,对1931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早期政权颁布的法律文件到2015年历经六次修改的现行选举法进行了细致的归纳与总结;按照时间顺序,梳理了中国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历史脉络,并对其中关于选区划分的标准作出了评价。同时,与选区划分实践的外在表象相结合,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分析选举委员会的组织形式;透过比较各地基层人大选举制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探讨选区划分原则和划分标准的差异性特征。笔者将选区划分的依据、选区划分的原则以及选区划分的标准穿插在全文之中,从而对影响选区划分的主客观因素进行诠释。从研究视角上,全文主要依据法解释学角度,从国际化视角以中国基层人大选举选区划分标准为导向,从主体、客体、程序与救济四个方面对选区划分制度的弊端进行反思。主体缺陷为举委员会组织性质的临时性;选举委员会因无主体资格而导致的不可诉性。客体缺陷涵盖对选区划分缺乏必要监督;选区划分的复合标准不能适应现状;选区划分的大小不一有损选民民主权利。与此同时,选区划分程序亟待完善,主要包含预留名额的缺陷;人口比例规定的模糊;关键时间点的不明确等。最后,笔者对缺乏救济途径的缺陷进行了简析。上述原因的并存,使得中国基层人大选举制度的民主性在一定程度受到了损害。通过理论和实践分析,提出六个优化方案化解选区划分的弊端:首先,对选举委员会进行完善,使其决策透明化,并将决议纳入司法审查;其次,要使选区代表的人口数量大体相等具有可操作性,并加强基准研究;普及小选区制;采用选区划分标准的居住地主义;强调选区划分的正当程序的价值,加强信息公开,履行告知程序;完善选举诉讼制度,将更多的选举违法行为纳入到司法程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