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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在美国产生以来,因其具有增强资产流动性、分散投资风险和融资成本低等重要作用而备受青睐,迅速在全球发展起来。我国于2005年开始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目前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而对资产证券化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也同样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相关法规的构建并不完善,虽然我国财政部先后出台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等相关法规。但这些法规主要是针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而且这些法规在一些具体条款中还存在需要商榷的地方。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国际会计准则、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我国法规对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当前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实施情况,分析总结出如何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并以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为例,对其会计处理过程进行具体分析。由于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整个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处于核心地位,其会计处理也是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主要内容,因此本文针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以其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为研究对象。发起人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资产的终止确认、会计计量记录、信息披露和与特殊目的实体的报表合并等内容,因此本文主要从以上四个方面对发起人的会计处理进行研究。在分析过程中,文章首先对资产证券化及资产证券化会计加以概述,主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特征和作用,资产证券化会计的主要特征及涉及的主要内容。文章第三部分对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分析,并对其各自采用的方法进行评价。对于资产终止确认的判断,国际上经历了由风险报酬分析法到金融合成法再到后续涉入法的发展过程,每一模式都克服了前一模式的缺陷,都比前一模式更准确、更充分地反映了该阶段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实质,因此认为后续涉入法是进行资产终止确认的最佳方法。对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IASC和FASB都认为公允价值是其最佳的计量属性。对于发起人的信息披露FASB和IASC都力求全面披露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收益和风险,而对于发起人与特殊目的实体的报表合并,IASC和FASB主要针对公司型特殊目的实体进行规范,但无论规定如何严格,都很难避免发起人设法绕过法规的约束而达到控制特殊实体来进行利润操纵的目的。文章第四部分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的背景及现状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国建设银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发行结构设计的分析,揭示出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结构设计具有以下特征:特殊目的实体的设立采用特殊目的信托的形式、资产支持证券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发起人通过持有次级证券进行内部信用增级。同时也指出“开元”和“建元”的结构设计在证券化资产选择和证券等级确定上存在不同。文章第五部分结合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结构设计特征,在与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目前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评论,并给出改进的建议。在这一章,文章主要针对财政部发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分析比较,对其中合理的部分加以肯定,对认为仍需改进的部分给出应改进的理由和如何改进的建议。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上,文章针对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会计处理进行分析。指出此次资产证券化中与优先级证券对应的资产实现了销售,与次级证券对应的资产未实现销售,且发起人向证券化资产提供后续服务,应对此项服务性资产进行确认。文章最后一章从长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证券化和具有稳定收益的企业资产证券化这四个方面,分别对我国资产证券化及资产证券化会计的未来发展情况进行思考和展望。论文主要观点:⑴资产证券化会计具有与传统财务会计不同的特征:资产证券化涉及多种衍生金融工具,其对资产和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不同于传统会计;存在资产的终止确认问题;存在后续会计处理问题;SPE是一种特殊的会计主体。⑵由于后续涉入法承认资产是可分的,将证券化资产分为实现销售部分和未实现销售部分,实现销售的部分进行终止确认,并对该部分确认销售收入和销售损益;未实现销售的部分继续以账面价值在发起人资产负债表中进行确认。这样就使资产的风险和报酬的转移与其控制权的转移达到统一,更加符合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要求,更能反映其交易实质,所以应采用后续涉入法对资产的终止确认进行判断。⑶公允价值是资产证券化中新形成的金融资产和负债最佳的计量模式;而对于剩余权益由于与未实现销售的基础资产相对应,所以应以账面价值计量。⑷由于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的方式来设立SPE不但可以避免繁琐的会计报表合并工作和合并风险,更重要的是能减少发起人以此来操纵会计报表的可能性。因此通过信托投资公司设立特殊目的信托的做法最为可取。⑸我国相关法规对资产证券化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定不是很充分,应该分别从资产证券化业务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方法和对发起人当期损益及未来现金流的影响角度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⑹信贷资产证券化、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将是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三个主要发展方向,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紧密相联的,那么资产证券化会计的发展方向也就涉及这三个方面,主要解决这些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事项。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这三个发展方向都处于试点探索阶段,相关法律框架都不健全。并且其中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更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持,采取的是“先试点,后立法”的方式,因此信贷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方法的完善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规定的建立和完善是今后资产证券化会计研究的方向。论文的主要贡献:⑴本文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和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进行了深入具体的比较研究,主要对二者的区别及合理性进行分析,并对相关规定给出改进的建议。认为《规定》和《准则》将风险报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续涉入法综合起来运用表面上看来更加严谨,而实际上由于风险报酬法和金融合成法都存在难以量化的缺点从而不利于实际操作,但后续涉入法却巧妙地避免了这些不足。⑵本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状况从准备阶段到试点实施阶段进行了比较细致的分析,特别通过对“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研究,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结构设计特征进行了总结。⑶本文除进行深入的理论研究外,还运用典型案例来具体说明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案例主要对以下情况下的会计处理进行说明:整体资产实现销售下的会计处理、部分资产实现销售的会计处理、存在追索义务时的会计处理、存在服务性资产和看涨期权的会计处理、公允价值能够取得和不能取得时的会计处理,以及发起人提供财务担保下的会计处理。除此以外,文章特别针对国家开发银行“2005年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会计处理运用后续涉入法从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信息披露和SPE的合并四个方面进行全面分析。⑷本文除了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及其会计处理进行全面研究外,还对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及其会计的发展做了大致的预测。我国刚涉入资产证券化领域不久,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类型还比较少,因此资产证券化会计的研究和实践都存在较大困难。当前我国对于国外的理论和实践的介绍内容已经比较丰富,但在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环境中,还有待于继续深入和全面地研究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问题,相关法规也有待于进一步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