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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汇交易这一概念是在温室气体长期得不到有效控制的背景下被国际社会提出的,并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以美国、新西兰为例,其在碳汇交易上起步较早并已卓有成效。而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虽然并未被纳入强制减排义务主体,但当前所面临的减排压力同样不容小觑。为了有效减少二氧化碳这一温室气体的排放,先后制定并实施了污染限期治理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多项制度,但效果微乎其微。因此,在我国推行林业碳汇交易是符合客观发展需要的。但我国的碳汇交易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于起步阶段,交易机制尚未被系统构建,问题可以说层出不穷。具体表现为:碳汇立法较少且条文分散;作为碳汇依附载体的林业产权归属不清;交易中的违约责任追究、纠纷解决机制缺位;缺乏健全的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机制与风险预防机制缺失;相关主体投资林业碳汇的积极性不高等。鉴于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是构建一套系统而全面的以林业碳汇交易为主线的法律制度,对以上问题进行法律规制。将林业碳汇交易纳入法律规制,约束碳汇交易主体及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行为,降低交易风险,提高相关主体投资林业碳汇交易的积极性。从而为林业碳汇交易的推进提供“软”服务,为交易活动的有序、有效、合法进行提供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