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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格权类型化过程中,隐私权是相对有关名誉、姓名、肖像等基本权利更晚出现的一种权利。关于这项权利必须得到法律确认和保护的思想至多只能追述到上个世纪末期。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隐私权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民法当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特别是在信息商品化的今天,信息的经济价值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重视,隐私作为一种独特的信息资源已经体现出巨大的商业价值。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的利益不断涌现,权利的冲突普遍存在,而且远远超出了非此即彼的传统模式,其中隐私权与其他民事权利的冲突就已日渐突出。本文尝试运用归纳分析的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实证的方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以隐私权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就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以及新闻侵害隐私权时如何协调衡量进行尝试性的分析探讨,力图在不同的学术观点中有所突破,为解决矛盾寻求更广泛的途径。本文共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介绍了关于隐私权研究的国内外学术现状、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对隐私权保护的实用价值和意义。正文分为三个章节:第一章,通过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以及国际人权法对隐私权法律保护的比较,介绍了隐私权保护的发展历史。并对我国目前隐私权保护的现状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说明。第二章是对隐私权基本理论问题的分析。在这一章节中笔者运用比较、归纳的方法对隐私及隐私权的概念、特征和范围等问题逐一展开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关于隐私和隐私权的比较研究,进一步加深对隐私及隐私权的理解和把握。第三章是本文重点要论述的部分——隐私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平衡。本文通过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及新闻侵害隐私权三部分内容分析了隐私权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该如何进行平衡的问题。正如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所言:“权利也好,原则也好,假使其界限不能一次确定,而毋宁多少是开放的、具有流动性,其彼此就特别容易发生冲突,因其效力范围无法自始确定。一旦冲突发生,为重建法律和平状态,或者一种权利必须向另一种权利(或有关的利益)让步,或者两者在某一程度上必须各自让步。”笔者认为,对隐私权法益的衡量至少应该在两个层面上加以探讨。首先,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能仅仅停留在附属于名誉权的间接保护层面上,我国应该尽快将隐私权列为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