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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邮政法》,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二十多年来,邮政法对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工作正常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邮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邮政法》已经明显不适应改革和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为此,新《邮政法》修订十年,应运而生。2009年4月2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邮政法》以保障邮政普遍服务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用四个篇章、三分之二的条款专门作出规定,确立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制度,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使用邮政服务的基本需求。新《邮政法》的修订实施符合了万国邮联对邮政普遍服务的要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和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根据万国邮联提供的资料,约有113个国家已经确定了在本国全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其中有49%的国家在其国内的法令中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世界发达国家的邮政法,无不把保障和规范邮政普遍服务作为其核心内容之一,实现公民通信权利这一基本人权。普遍服务属于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范畴,其含义是国家为了维护全体公民的基本权益,缩小贫富差距,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使居住在本国任何地方的全体公民,都能以普遍接受的价格,获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需求和发展的服务。同时,普遍服务又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公共产品是由政府(公共部门)所生产和提供的,用于满足全体社会成员共同需求的产品和劳务。为此,普遍服务已经成为各国邮政政策的重要目标和义务。《万国邮政公约》第一条规定,“各会员国应注意使所有使用者——客户能够享受普遍的邮政服务,即以合理的价格在领土的每一角落提供经常、优质的基本邮政业务”。在各个国家的政策或法律中,对于邮政普遍服务均有相关的规定和表述。根据万国邮联提供的资料,约有113个国家已经确定了在本国全境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标准,其中有49%的国家在其国内的法令中规定了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本文就此对新《邮政法》强调的普遍服务内容作了具体介绍,介绍了邮政改革对履行普遍服务的影响,我国邮政在履行普遍服务的内容、现状和问题,并以四川邮政为例,进一步指出邮政普遍服务的重要性以及在履行普遍服务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是邮政业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保障邮政法能够落实好的核心和关键所在。要通过新《邮政法》修订出台,在全社会形成“邮政普遍服务是国家基本公共服务重要组成部分”的共识,形成全社会支持邮政普遍服务的政策和氛围,推动邮政实施细则的建立与实施,提高普遍服务效能,来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求。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普遍服务与邮政普遍服务的概念和研究的主要问题、研究的框架和方法以及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为新《邮政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社会关注焦点,第三章为邮政改革对普遍服务的影响,第四章为我国邮政普遍服务的基本内容、现状和问题,第五章为我国邮政普遍服务区域分析(以四川邮政为例),第六章在前几章基础上,对如何提升邮政普遍服务提出了理解邮政普遍服务、重视支持邮政普遍服务、促进普遍服务均等、加快西部农村邮政建设等四方面对策建议。各章分别就上述相关内容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