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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政府与世界上许多国际法主体签订了大量的双边投资协定等条约,这为我国的许多企业走出国门,进行跨境投资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然而,在我国许多企业进行跨境投资之时,由于各种原因的存在,必然会产生一些投资方面的争议纠纷,此时我国与国际法主体之间签订的条约便成为解决这些争议纠纷的依据。随着我国的发展,国际法方面知识储备与人才方面的增长,我国政府对外签订的条约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进行一定范围的重新签订。此时,面对新旧条约各方面的承接,其中难免产生在新旧条约的变更之际发生各种法律关系的争议纠纷,在如何适用新旧条约方面就因此产生各种不一致。那么“过渡条款”的存在以及内容尤为重要,因为“过渡条款”的存在关乎着时际法方面的问题,关乎着条约的溯及力问题,更重要的是如何保护争议纠纷产生之时相关的利益的保护问题。平安向ICSID起诉比利时政府一案中,仲裁庭在解释“过渡条款”之时采取的解释方法使得“过渡条款”的条文产生赘述,其作用没有得到实现。“过渡条款”发挥着明确条约适用依据、保护条约项下的权益和保障因条约的更替而实现权益的平稳过渡。对于“过渡条款”关于时际法方面的内容,在权利的产生与权利的存续这个角度,由于条约的更替,需要进行如何在解决争端之时选择适用条约来保护权利。解释“过渡条款”需要符合条约的目的体系,让经解释出来的“过渡条款”的约文内容都能为整个条约服务、没有多余的言辞。分析我国对外签订的诸多双边投资贸易协定,在完善“过渡条款”方面,应该让“过渡条款”表明新条约替代旧条约的范围、“过渡条款”的用词准确和订立“过渡条款”符合这个条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