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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采对满足国家的能源需求所作的贡献是巨大的,但同时扰动了生态环境,损毁了大量的土地。政府于1988年颁布了《土地复垦规定》。企业作为理性人,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采矿造成的负外部性,加上土地复垦的资金保障、事前约束、政府监管等制度的缺陷,仍然有大量的历史损毁土地。2011年,《土地复垦条例》的颁布迎来土地复垦的第二个春天,《条例》中进一步强化了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在这样的形势下,应进一步推进资金保障机制的建立,才能真正落实土地复垦工程,实现“十二五”规划中“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宏伟目标。本文基于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系统分析法开展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研究矿区土地复垦投资的特点、影响土地复垦投资的变量分析及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决策;(2)研究矿区由生产建设单位自己承担复垦的资金监管体系;(3)研究矿区没有条件复垦或者经验收整改仍不合格的复垦义务人缴纳土地复垦费的标准、形式;(4)研究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复垦的融资渠道;(5)建立土地复垦基金,明确土地复垦组织关系和各个主体的主要职能。由以上研究内容可得如下结论:(1)矿区土地复垦投资具有资金需求量巨大、阶段性、回收时间长、高风险性、收益性等特征,土地复垦投资分为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土地复垦义务人的复垦自觉性主要取决于违法成本与土地复垦费用的关系。(2)由土地复垦义务人自行复垦的应建立“企业——银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三方监管体系,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企业内部建立专门的土地复垦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行严格的监管制度。(3)没有条件复垦或者验收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缴纳土地复垦费,并纳入“土地复垦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4)矿区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实行政府投资、社会投资或者土地权利人投资的模式。政府投资资金来源为一定比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相关税收。社会投资和土地权利人投资建立利益驱动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