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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理论界和实务界就如何界定“以审判为中心”、如何推进改革掀起了一股讨论和实践热潮。证人证言作为是一种重要的法定证据,它对认定案件事实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针对当前存在的刑事证人出庭难严重阻碍了我国建设“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进程,如何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克服当前证人作证难、出庭难的问题,是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本文主要使用了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的方法。主要表现在横向通过研究当今世界上刑事证人出庭制度比较完善的英美法系国家代表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代表法国和德国的刑事证人制度的发展及现状,纵向通过我国刑事证人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来谈我国刑事证人出庭制度的进步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借鉴国外先进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完善我国的刑事证人出庭制度,进而促进我国审判中心主义建设。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从证人、证人证言、审判中心主义等有关概念入手,提出证人证言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入手,进而分析证人证言本身的存在真伪,提出庭审是检验证人证言的真实性的重要途径。但是证人出庭难问题一直困扰着实务界,一些试点法院尝试以完善证人出庭来推进实质化庭审,作为审判中心改革的着眼点取得的一些成效。第二部分从国内外一些国家和地区证人出庭制度的发展情况及其对审判中心主义的影响,旨在探究如何通过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来促进审判中心主义建设。第三部分再结合我国当前证人出庭制度的现状及原因来谈其对实现审判中心的积极作用及阻碍作用的理论和实践情况,得出完善证人出庭制度对审判中心主义建设的重要意义。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通过前文部分提出的证人证言对于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作用,再到我国证人出庭难的现实问题,对于如何解决证人出庭难问题,使得证人能够走上法庭接受庭审的检验是一个研究课题。第四部分就是在探究国外和国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解决的途径。本文的研究成果也是在第四部分,首先提出通过尽快制定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证人出庭法》,这部法律要包括清晰界定出庭证人资格及范围、明确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如何完善保护措施打消证人出庭顾虑以及保证证人经济补偿能够切实实现来促进证人愿意作证。其次采取多种途径来降低证人出庭的人数,从而平衡案件多的司法压力,提倡关键证人才出庭的理念。探索多种证人出庭作证的方式,达到有效保护、高效办案、节省经济的多种目的。最后提出借鉴国外经验将除公、检、法外的其他政府组织和社会组织纳入实施证人制度的义务主体范畴和建立公益基金从最大程度上保护证人的权益不因作证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