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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5年巡警部和内外城巡警总厅的建立,标志着京师警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分离。此后依据条约和法典,警察在涉外案件中专门负责对当事人(享有外交特权者除外)的调查、讯问和解送。然而从实际案例中可以看出,条约、法典与实践仍有不小的差距。一方面在涉外案件中,警察的固有职能往往不能充分履行;另一方面警察常常扮演调解人的角色,超越于成文法之上来处理眼前案情。之所以造成这种局面,不仅源于外国当事人的拒绝配合和滥加干涉,还根源于中国的传统价值观和旧有法律理念。因此,清末民初依据西方法律精神进行的司法改革,由于与社会现状和传统文化格格不入,很难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