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投资者与大股东利益输送研究——基于企业定向增发行为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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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国内资本市场推出了一项新制度——股权分置,自此定向增发这一新兴的再融资方式便逐渐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追捧的对象。然而由于我国股票制度的特殊性,以及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结构特征,导致这一再融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私利的渠道。为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我国证监会随即出台了专门针对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细则,对上市公司在定增过程中的发行对象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要求其在定向增发中除了向公司大股东及相关关联方发送认购邀请书外,还需向一定数量的外部机构投资者递交。伴随着这一实施细则的落实,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的积极性也日益增加,其在定增过程中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那么,机构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究竟扮演何种角色?在这一过程中,大股东又是否真的存在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及思考。  本文选取2006年-2015年定增的A股公司作为样本展开研究,以定增对象的身份作为划分依据,将样本公司分为两组:一组是面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定增的公司,另一组是面向机构投资者进行定增的公司,采用事件研究法、多元回归分析等方法,对不同定增对象参与定增的未来回报和增发价格折价率与其认购定增股份比例进行对比研究,从而论证出机构投资者在这一再融资过程中扮演何种角色以及控股股东及相关关联方是否存在牟取私利的行为。  通过上述三种研究方法的分析得出:在定向增发中,当定增对象是机构投资者及其在此次定增中认购比例越大时,其在长短期获得的未来收益越低,折价率也越低;当定增对象为关联股东及其获得的认购定增股份比例越大时,其在长短期获得的未来收益越高,折价率也更高。因此,基于机构投资者相对于个人投资者拥有信息优势的前提下,本文得出以下结论:第一,机构投资者的信息优势并不是私人信息优势,其不存在操纵市场或增发价格的可能性;第二,大股东及其相关关联者存在利益输送的隧道行为;第三,机构投资者的信息优势主要体现为其对公开信息的研究和解读能力。  因此,在我国定向增发的实际过程中,机构投资者参与定向增发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对于投资者来说,尤其是中小股东,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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