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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部分,对我国农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时间晚、起步低,仍然没有形成多元化均衡发展、高水平的农业经营主体,从而无法带动农业经营体系的完善,因此,如何创造条件、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培育高水平多元化的农业经营主体是农业建设方面我国政府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政府职能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政府职能发挥将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描绘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发展图景,让主体发挥自我潜能,扩宽农业市场和自身层次。其次,通过制定相关培育政策,政府职能的发挥将成为新型农业主体培育中的助推器。再次,政府职能的发挥,将产生强大的号召力,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到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并获得共赢。本文认为政府在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过程中主要发挥着四种职能:指导职能、经济职能、文化职能以及社会职能,并认为要发挥好政府在农业主体培育中的作用,应当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纵向横向政府之间的关系、四种职能之间的关系以及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四种职能的发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有着重要作用并取得了重要成果,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如虽然有立法及相关政策,但时效性不足、立法缓慢、政策之间独立相关性不大,无法形成一套完整的立法与行政体系。在已建立的法律和政策中,因为执行不足,导致在培育监管以及基础设施建设上存在缺位,并偶有干扰农业主体自主发展、混淆农业社会化服务等越位的情况发生。因此,要培育多元化高层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必要对我国政府职能进行优化。从政府职能的角度来讲,要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更有效地发挥政府职能,本文归纳了以下建议:第一,加强政府在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指导作用,表现在培育理念先行,并制定全面系统的培育政策与方案。第二,规范执法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经济职能,制定有效合理的宏观经济策略、并让农业市场对农业主体的优胜劣汰发挥基本的作用,政府退出农业市场的微观管理,通过经济职能建立宏观培育平台、保证农业主体的独立性。第三,有效发挥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文化职能,重视人才的培养与农业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第四,灵活运用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社会职能,在硬件上完善农业发展和培养农业主体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软件上积极倡导农业服务体系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问题是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及具体农业区域环境共同决定的,也需要共同解决。当然,在致力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的过程中,政府需要发挥其不可替代的作用,科学合理地认识并运用其职能,才能保障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发展培育中政府职能的有效发挥。